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只能获得其一?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告诉您绝对不是!
【案由】
因肇事者以当事人已有工伤赔偿为理由拒绝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原告在国晖交通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言】
当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发生竞合的情形时,受害人可以既要求工伤赔偿又要求交通事故侵权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卓某,本案当事人。
被告一:刘某,肇事司机。
被告二:XX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肇事司机所持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
2008年9月15日,刘某驾驶粤BYKXXX号轿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区XX路段时,与行人卓某发生碰撞,卓某被立即送往深圳市XX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深圳市交警局龙华支队赶到事故现场,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卓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肇事方刘某与受害方卓某一直在协商事故赔偿问题,但是却始终没能达成共识。卓某遂将刘某、XX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二被告连带赔偿其遭受到的各项损失。
被告刘某答辩称,由于卓某已经获得了工伤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基本上都由其单位赔偿了。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只能选其一,既然原告选择了工伤赔偿,那么被告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被告XX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答辩称,同意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卓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构成工伤,其所在单位已经按照工伤标准给予了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
【国晖交通律师点评】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发生竞合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许多人都误以为只能在工伤或交通事故侵权当中选择其一来要求赔偿,这是非常错误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该法条可知,当工伤与交通事故侵权发生竞合的情形时,受害人是可以既要求工伤又要求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可以同时主张工伤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赔偿项目都可以同时获得的。司法实践当中,工伤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交通事故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而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则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应按受害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获得一份赔偿。
本案中,卓某已经获得了工伤赔偿,现在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其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是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营养费。
如果您有相关或者其他任何关于法律的问题,国晖律师事务所都可以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拨打国晖法律服务统一热线:400-0022-980进行咨询。